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三章 矿产资源统计 第四章 登记统计资料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3日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