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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三章 矿产资源统计
第四章 登记统计资料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中国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 一、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现状
《中国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 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目标与原则
《中国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 三、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供应能力
《中国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 四、扩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对外开放与合作
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章 登记统计资料管理
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统计
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